大同市新榮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同市新榮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的通知
新政發〔2022〕59號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
《大同市新榮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已經區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并抓好貫徹落實。
大同市新榮區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3
(此件公開發布)
大同市新榮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促進重大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決策機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區政府依法定職責權限,對涉及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所作出的決定。
第三條 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適用本細則。
突發事件應對的重大決策程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規定。
制定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程序,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實施意見》等執行。
法律、法規、規章對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堅持合法、科學、民主、公開的原則,遵循公眾參與、專家咨詢、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
第五條 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落實重大行政決策依照本細則執行。
區司法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區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制定和執行相關工作。區監委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制定和執行的行政監察工作。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信息公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規定執行。
第二章 決策范圍
第七條 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范圍包括:
(一)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以及財政預算;
(二)制定行政管理、執法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三)制定城市建設、環境保護、交通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旅游、衛生食藥、科技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創新舉措;
(四)確定和調整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五)決定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六)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
(七)決定在本區實施的對相關群體利益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八)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區政府人事任免決定和制定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措施等不列入本細則的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范圍。
第三章 決策程序
第一節 決策起草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建議提出和決策起草單位確定:
(一)區政府行政首長或分管領導直接提出決策建議的,由區政府辦公室依照區政府部門職權分工確定決策起草單位,涉及多個部門的,指定決策起草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部門提出決策建議的,經區政府同意,提出部門為決策起草單位;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區政府提出決策建議的,經區政府同意后,由區政府辦公室指定決策起草單位。
第十條 決策起草單位可自行組織起草決策草稿,也可委托有關專家或專業機構起草。
第十一條 擬定決策草稿,應當開展調查研究,掌握和分析決策事項所涉及的有關情況。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備選方案。決策草稿應附有決策起草說明。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十二條 對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決策起草單位可以通過公開征求意見、聽證會、座談會、問卷調查、走訪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三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應經區政府同意,并通過區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不得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四條 決策事項起草單位應當對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作出說明,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眾參與的基本情況;
(二)公眾意見的概述;
(三)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及理由;
(四)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編制重要規劃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教育、醫療等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以及區政府認為需要聽證的決策事項,應當組織聽證。
依法應當聽證而未聽證的,不得通過合法性審查,不得作出行政決策。
第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聽證主要要求如下:
(一)聽證會由決策起草單位組織;
(二)聽證會由聽證主持人、聽證陳述人、聽證參加人組成;
(三)聽證會舉行30日前,聽證組織單位應在區政府門戶網站發布聽證公告,并可通過其他媒體廣泛宣傳,鼓勵公眾積極參與;
(四)按照聽證代表廣泛性和代表性原則,合理確定聽證參加人;
(五)決策征求意見稿、決策起草說明及其他相關材料應當在聽證會舉行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六)聽證會應當制作聽證筆錄和聽證報告;
(七)決策起草單位應充分考慮聽證參加人的意見,合理的予以采納,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并以書面方式向聽證參加人反饋采納意見情況。
第十七條 采取座談會形式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決策起草單位應當邀請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決策征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應當至少提前7個工作日送達與會代表。決策起草單位應當在座談會結束后制作會議記錄,并由與會代表審閱后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決策起草部門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認真研究,對合理意見予以采納。社會各方面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決策起草部門應當進一步研究論證,完善決策草案后,將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上報區政府。
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十九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提供書面論證意見的,應當署名、蓋章。
第二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選擇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第二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也可以使用上級行政機關的專家庫。
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二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第二十三條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通過輿情跟蹤、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形成風險評估報告,明確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
第二十四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機關認為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認為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第五節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五條 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行雙重合法性審查工作機制,分別由決策承辦單位和區司法局履行。
第二十六條 決策方案草案在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應當由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審查。決策事項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認定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二十七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供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包括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依據和履行決策法定程序的說明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決策承辦部門,退回補充完善后重新報送。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應當及時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負責。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
第六節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三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交區政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二)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三)履行專家論證程序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四)履行風險評估程序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五)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 決策方案應當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區司法局和決策事項起草、實施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該會議議程,必要時可以邀請區紀委監委列席會議。
第三十二條 區政府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網站以及電視媒體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區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由有關單位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四章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和后評估
第三十四條 決策方案通過后,區政府應當明確決策實施單位。決策實施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執行決策,根據實施任務、實施責任的要求,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實施機構,落實實施措施,跟蹤實施效果,確保實施的質量和進度,并向區政府報告實施情況。
第三十五條 決策實施單位發現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等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區政府、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決策實施單位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第三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滿五年,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區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決策承辦單位也可以向區政府申請對承辦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開展后評估工作。
第三十七條 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建立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對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決策程序,或者履行決策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區政府責令改正。情況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決策實施單位拒不執行、推諉執行、變通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導致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由區政府責令改正。情況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區政府職能部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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