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眾來信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辦理群眾來信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信訪工作條例》、“三定方案”及中央領導同志有關要求,結合新時代信訪工作特點和辦信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主要適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來信。
第三條辦信工作原則是: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突出重點、兼顧一般,注重時效、急事急辦;公開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眾、接受監督。
第二章受信范圍
第四條國家信訪局負責辦理國內群眾和境外人士寫給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以下簡稱中央領導同志)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本局的來信。
第五條本規則所稱“來信”,主要包括信函、賀卡、明信片、匯款單、包裹等。
第六條工作人員對郵政或其他渠道的來信進行簽收,做到件件留痕,有據可查。
第三章來信登記
第七條辦信人員在國家信訪信息系統中登記處理群眾來信,確保基本數據準確、完整。
第八條對本機構初次來信,要做到應掃描盡掃描,件件留痕。
第九條辦信人員要在來信首頁右上角空白處加蓋當日收信專用戳記,戳記印跡要端正、清晰。
第四章來信辦理
第十條群眾來信登記完畢后,要按照《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區分情況,在15日內采取不同方式辦理。有緊急事項的要及時妥善處理。
第十一條辦理群眾來信的基本方式有:上報、轉送、交辦、通報、告知、回復、抄送、拒收退回等。
第十二條上報主要是向中央領導同志反映有重要參考價值的來信信息,為中央領導同志科學民主決策服務。
第十三條轉送、交辦主要是將群眾來信提出的信訪事項轉送、交辦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處理。
第十四條通報主要是向地方黨委、政府、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和中央有關部門通報群眾來信反映比較突出、集中或帶有地區性、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提出進一步改進工作、完善措施的相關建議。
第十五條告知和回復。具備告知、回復條件的,可視來信內容和來信人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手機短信、書面、電話等方式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抄送主要是抄請相關機關、單位知悉相關情況,并指導督促基層黨組織和基層單位繼續做好疏導教育、矛盾化解和幫扶救助等工作。
第十七條拒收退回主要是指將匯款單、包裹以及來信夾帶的錢款、證件、貴重物品等退回來信人。其余來信不予退回。
第十八條對相關機關、單位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過程中,且已作出告知,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重復反映同一事項的來信,以及內容不清等來信,作“存”處理。
第十九條重要來信事項,按照審閱審批職責權限送審,并采取相應的公文形式進行處理。
第五章督查督辦
第二十條督查督辦工作嚴格執行《信訪工作條例》和國家信訪局有關督查督辦工作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發現有《信訪工作條例》第四十條、四十三條規定情形的,及時督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督查督辦主要采取網上、電話、發函、視頻、約談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根據工作需要,按程序報批后可組織實地督查督辦,推動問題解決,矛盾化解。
第六章工作紀律和保密要求
第二十四條辦信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信訪局各項工作紀律,在《信訪工作條例》規定時限內及時辦理來信,不得擅自處理隨信寄來的錢款、有價證券等物品。辦信人員與信訪事項或來信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五條辦信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向無關人員擴散來信內容,不準擅自將信件帶出機關。來信統計數據等,未經批準,不得對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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