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新榮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專家評審(論證)管理辦法(試行)等3項制度的通知
新政辦發〔2023〕22號
各單位:
《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專家評審(論證)管理辦法(試行)》等3項制度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同市新榮區政府辦公室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專家評審(論證)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提升專家評審(論證)質量,提高審批服務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評審(論證),是指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過程中,需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申請事項的科學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其他相關因素進行專業評審(論證)的工作環節。
第三條 專家評審(論證)工作應遵循客觀、公正、科學、高效的原則,由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依法組織或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中介機構(以下簡稱暫存評估單位)承辦。
第四條 專家評審(論證)主要依據國家和省、市出臺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標準,同時結合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對行政審批事項作出專業性審查和科學評價。
第五條 專家評審(論證)有關費用,依據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由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每年申請財政安排專項經費統一支付。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六條 參會人員包含行政審批事項申請人、行業主管部門相關人員、具有相應資質的專家和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相關人員。
第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相關人員應為在職在編工作人員,并要熟悉本部門監督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和組織協調能力、與申請人沒有法定須回避的利害關系。
第八條 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使用具有相應資質的專家,遵照《大同市行政審批專家管理辦法》執行。對涉及技術含量高、工藝復雜或特殊專業的行政審批事項可酌情從外地聘請專家。
第九條 專家評審(論證)組人數視具體行政審批事項情況確定。一般事項每一專業聘請一位專家,重大事項每一專業可聘請兩位或兩位以上專家。評審專家組人數為不得少于3人的奇數,并確定一名專家為組長。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條 申請人的職責:
(一)按要求向與會人員全面介紹申請事項情況,提供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對評審(論證)過程中涉及需要核實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第十一條 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職責:
組織準備工作,包括對申請事項有關資料進行初審、確定評審(論證)形式、制定評審(論證)計劃、明確評審(論證)任務、通知參會單位。
對參與評審(論證)的人員進行工作分工,成立專家評審(論證)組,并確定組長。
專家評審(論證)完成后,對文字、錄像、圖片、錄音以及其它形式記錄的專家評審(論證)情況的資料按照歸檔范圍收集齊全,進行整理、立卷并存檔,以備查閱。與申請人溝通聯絡,妥善處理專家評審(論證)過程中的異常和爭議。
依法需要公開的專家評審(論證)信息,負責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及時向公眾公開。
第十二條 評審(論證)專家的職責:
(一)按專業對事項及其相關文件提出書面評審意見,獨立作出同意、否定、整改建議以及整改后復審四類評審意見并提交。其中,對出具否定意見的要說明理由;對整改建議,要明確指出整改的原因和具體量化標準;對整改后復審的意見,在申請人整改完成后,及時重審并出具結果。
(二)專家組組長除提交個人意見外,負責組織匯總其他專家以及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統一形成專家組評審(論證)意見并當場提交。書面評審(論證)意見,內容應當重點突出、觀點明確,準確指出存在的問題,闡明作出結論的依據和理由,明確提出需否決、補充、修改或重新編制的意見和建議。
(三)填寫《專家評審(論證)意見表》并簽字確認。
(四)其他權利和義務遵照《大同市行政審批專家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行業主管部門相關人員的職責:
(一)行業主管部門接到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專家評審(論證)會議邀請,按時派相關人員參會,對行政審批事項及其相關文件提出書面評審意見,提出的意見代表本部門意見。
(二)結合部門職責,作出同意、否定、整改建議以及整改后復審四類評審意見并提交。其中,對出具否定意見的要說明理由;對整改建議,要明確指出整改的原因和具體量化標準;對整改后復審的意見,在申請人整改完成后,及時重審并出具結果。
(三)根據監管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申請人及其事項的基本情況,為監管提供保障。
(四)協助或指導申請人完善涉及部門提供的相關資料。
(五)填寫《專家評審(論證)意見表》并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 評估機構職責:接到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委托后,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履行程序、職責,出具完整的評估報告。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專家評審(論證)一般通過聽取申請人匯報、審查申請事項相關資料、行業主管部門和專家評議等進行評審。涉及外地專家的事項,輔助選擇函審。評審內容相對簡單、條件成熟的事項,可通過遠程視頻會議等互聯網技術實現在線評審。
第十六條 專家評審(論證)會議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或評估機構)主持會議,介紹參加會議的單位和人員,提出評審重點和要求;推選專家組組長,交由專家組組長主持。
(二)專家評審(論證)組組長主持評審(論證)工作:
1.匯報。申請人(編制單位)對申請事項進行情況介紹;
2.提問。專家組成員和行業主管部門相關人員針對申請事項報審資料和匯報情況進行提問,申請人(編制單位)回應;
3.發表意見。專家組成員、行業主管部門相關人員對申請事項依次發表意見。
4.形成意見。專家組根據申報事項審查情況,綜合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形成書面專家評審(論證)意見,并簽字確認。
(三)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或評估機構)對專家評審(論證)進行總結,宣布會議結束。
第十七條 評審(論證)時間依法不計算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承諾期限內。評審(論證)工作從啟動到完成的時間以專家評審(論證)意見為準。
第五章 工作紀律
第十八條 參與評審(論證)的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認真履行職責,依法依規進行審查,保證工作質量。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標準,任意減少或增加程序,出具虛假或不真實的審查結論。如有與申請人存在影響公正性判斷的情況,必須事前予以聲明,進行回避。
第十九條 參與評審(論證)人員不準利用工作之便,向申請人索取不正當利益,不得要求申辦人進行有償咨詢或其它經營性活動。嚴禁將申請人的信息資料提供給第三方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條 評估機構要嚴格遵照國家、省有關評估事項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專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審批專家執業行為,提升評審質量,提高行政審批服務效率,依據相關的政策法規,結合我區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和行政審批評審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由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聘請或指定參與項目現場核查、勘驗、評標、評審等工作的各類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和相關行業的審查員、核查員。
第三條 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設立區級行政審批專家庫(以下稱行政審批專家庫),為區級行政審批事項現場核查、勘驗、評標和項目評審提供各領域專家和技術支持。
第四條 行政審批專家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評審工作,并依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與管理。
第二章 行政審批專家具備的條件
第五條 行政審批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在評審工作中應堅持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
(二)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連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0年以上,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三)身體健康,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能勝任相關審查工作;
(四)無違法、違規和違紀等不良記錄;
(五)對行政審批專家條件有明確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對達不到第五條第二項所列條件和要求的,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的專業特長,在本行業有較大影響,經有關單位或者3名以上(含3名)行政審批專家書面推薦,經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審核確認后,也可聘為行政審批專家。
第七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行政審批專家,一經確認即納入行政審批專家庫實行統一管理。
區直行業主管部門和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簽訂審管銜接備忘錄時移交的專家庫和專家名單統一納入行政審批專家庫。
第八條 行政審批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行政審批專家予以解聘。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選行政審批專家庫: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行政、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或被永久取消專家資格的;
(四)在專業領域造成過惡劣影響的。
第三章 行政審批專家庫的組建
第十條 行政審批專家庫建設應當遵循規模適度、結構合理的原則,注重專家的專業性、代表性和均衡性。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組建合理的配套專家庫。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根據行政審批需要,組織、安排行政審批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勘驗、評標和評審。
第十一條 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通過向社會公開招聘、單位或行業推薦、行政審批專家推薦相結合的方式,聘請各領域的專家,列入行政審批專家庫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根據行政審批工作需要,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定期發布行政審批專家招聘公告,凡符合條件的專業人員申請進入行政審批專家庫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
(二)本人學歷及專業資格職業證書;
(三)個人工作簡介;
(四)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行政審批專家信息登記表;
(五)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行政審批專家工作單位、職稱、專業領域、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提出修改申請。
第十四條 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安排專人負責行政審批專家庫的維護管理。
第四章 行政審批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行政審批專家在現場核查、勘驗、評標和評審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向相關部門了解有關現場核查、勘驗、評標和評審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
(二)在現場核查、勘驗、評標和評審過程中享有獨立評審權,提出審查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三)對評審活動不正當行為進行舉報;
(四)按規定獲得的審查勞務報酬;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行政審批專家在現場核查、勘驗、評標和評審過程中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認真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履行審查職責,提供真實可靠、客觀公正的審查意見,并對所出具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二)應邀按時參加審查工作。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的,應及時告知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不得私自轉托他人參加;
(三)嚴格遵守審查工作紀律,不得對外泄露審查過程、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與任何項目單位進行私下接觸,不得收受上述人員的財物、宴請或者其他好處以妨礙審查工作;
(四)配合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處理項目單位、利害關系人的質詢和投訴;
(五)對審查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專業的解答;
(六)行政審批專家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審查活動時,應主動提出回避;
(七)發現審查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時,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行政審批專家的抽取
第十七條 行政審批專家的確定,釆取隨機抽取或聘請的方式,每位專家在同一項目中擔任評審工作不得超過兩次。因技術要求復雜、專業性要求高,專家名冊中不能滿足條件的,可由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直接確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在行政審批專家庫中抽取專家:
(一)已抽取的專家與審查項目有利益關系,可能會妨礙公正審查的;
(二)由于原行政審批專家的違規行為,評審意見無效,審查過程需重新組織的;
(三)已抽取的專家未能參加審查活動或未能按時完成審查任務的。
第十九條 行政審批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勘驗和項目審查活動時實行主動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不得擔任專家組成員: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參與項目的前期策劃或咨詢;
(二)是審查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三)與審查項目單位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人員;
(四)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查的情況。不主動提出回避的一經發現,應立即終止其審查活動,已完成審查活動的,判定其審查結果無效。
第二十條 行政審批專家參加現場核查、勘驗和項目評審工作應根據通知按時報到,不能按時參加審查活動須及時說明情況。
第二十一條 行政審批專家抽取完成后,由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與行政審批專家聯系并告知審查事項的時間、地點和要求。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審查工作完成前,均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參加審查的專家名單。
第六章 行政審批專家的考核
第二十三條 建立行政審批專家評審信息反饋制度,對行政審批專家參加評審和咨詢等活動的情況進行登記,對有關單位的意見、反映進行記錄。行政審批專家有如下情況之一的,經核實,取消專家資格。
(一)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申請人或其委托人財物或者好處的;
(二)違反回避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評審專家之間私下串通,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影響評審結果的;
(四)弄虛作假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的;
(五)以評審專家名義從事有損行政審批工作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六)累計三次發生并被記錄為不良行為的;
(七)評審意見嚴重違反行政審批有關政策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聯合核查和勘驗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行政審批辦理事項的聯合核查和勘驗(以下簡稱聯合核驗)工作,提高行政審批效能,確保聯合核驗工作規范運行,結合我區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聯合核驗是指行政審批人員聯合行業主管部門對需要現場核驗的辦理事項,按照規范及標準要求,依法對事項的場地、設施、人員、制度以及涉及公共利益、與他人的利害關系等情況進行現場核查、驗證活動,是行政審批過程中的關鍵環節。
第三條 聯合核驗工作按照統一調度的原則,由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及時通知行業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接到核驗通知后,要準時派員參加。
第四條 聯合核驗工作的開展,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和行業主管部門均應安排不少于兩名正式在編從事相關業務的工作人員參加。涉及法規規定必須具備專業人員現場核驗的事項,由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五條 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與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業務對接,提出聯合核驗需求,并負責聯合核驗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 聯合核驗工作結束后,行業主管部門意見應2個工作日內反饋;如需部門內部集體議定的,應在聯合核驗完成次日反饋;涉及法規規定的專業人員意見應現場進行反饋。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匯總聯合核驗結果,同時做好核驗結果的公示工作。
第七條 聯合核驗如需進行復驗的,由項目申請人向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提出復驗申請,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協調復驗具體事宜。
第八條 聯合核驗需要專家費用的,由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負責申請和發放。
第九條 聯合核驗工作應當遵循高效、便民、公開的原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事項核驗要點進行。現場核驗人員不得增加項目申請人負擔,不得影響項目申請人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接受項目申請人的饋贈、宴請。
第十條 大同市新榮區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要有效運用監督職能,并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做好聯合核驗工作中的實施細則、程序設置和各項銜接工作,對聯合核驗情況進行記錄,適時進行通報、匯總和統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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