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家窯鄉政府信息公開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郭家窯鄉各級行政機關及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
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監督管理和考核實行分級負責制。郭家窯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監管和考核。
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監管和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信息公開日常監管和年終的工作考核納入對各工作部門的年度工作目標考核之中。
第六條政府信息公開監督管理采取日常動態監管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日常監管隨機進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進行。
第七條設立監督電話(0352-3193067),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對反映的問題嚴格落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公開投訴電話反映其對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的意見和建議要及時研究并答復,做到事事有答復,件件有落實。
第八條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管理內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組織領導、制度建設。政府信息公開責任單位負責公開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組織機構、組織指導、方案制定、工作部署、方法措施以及政府信息公開的配套制度建設、具體實施、檢查監督等情況。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應當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對內公開的事項全面性、完整性、真實性、及時性、程序性以及《政府信息公開標準目錄》的公開度。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政府信息公開場所,政府信息公開形式是否規范、明顯、多樣、及時、便民。
(四)政府信息公開的時效。責任單位落實“長期公開政策性內容、逐段公開階段性工作、及時公開經常性工作、隨時公開動態性工作”的情況,群眾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滿意率、投訴率,因政務未公開或公開不及時而造成嚴重事故、失誤或者群體性事件的情況;責任單位落實政府信息公開監督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的情況。
(五)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等。
第九條政府信息公開監督管理要求組織機構健全、領導責任明確;公開范圍全面、重點突出;公開內容完整、明確具體;公開形式規范、實用有效;監督保障制度完善;公開效果顯著、群眾評價滿意。
第十條政府信息公開日常監管由鄉政府辦公室負責指導鄉政府信息化中心開展,年度考核由郭家窯鄉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統一組織,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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