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家窯鄉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郭家窯鄉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
第三條本制度責任追究,是指行政機關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中,因違反《條例》和其他關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的行政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責任追究應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教育與懲處相結合、懲處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條行政機關違反《條例》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機制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條行政機關違反《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經行政訴訟,由法院判決認定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七)未采取監控措施未及時發現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八)不及時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九)違反《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責任追究由上一級行政機關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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