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家窯鄉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
第一條為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真實、及時、有效、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郭家窯鄉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郭家窯鄉人民政府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保密審查。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保密審查,是指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對內容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后是否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行審查,并就是否公開作出審查結論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四條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應遵循誰公開誰審查、誰審查誰負責和先審查后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各行政機關負責組織協調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
行政機關承擔以下職責:
(一)對本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二)對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等不確定事項進行申報;
(三)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進行統計、分析和報告等;
(四)制定本機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并負責督促落實;
(五)對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補救措施;
(六)負責查處本機關或督促查處本系統發生的泄密事件,協助保密工作部門查處重大泄密事件。
第六條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屬于國家秘密,或已標注國家秘密標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內的政府信息;
(二)雖未標注國家秘密標志,但屬于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三)雖已滿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四)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五)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信息;
(六)與行政執法有關的,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七)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其他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條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信息產生的機構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由信息產生機構的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三)機關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提出審查意見;
(四)機關分管領導審查批準。
不同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保密審查,并在書面征得其他機關單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開。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于主管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八條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行政機關的業務機構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表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并提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公開內容的政府信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作區分處理,刪除不應公開的內容后可以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區分處理,應由保密工作部門審核確認。
保密工作部門應當依法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規定的應予糾正。
第九條行政機關未經保密審查,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關部門應組織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已經移交檔案館及檔案工作機構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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