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家窯鄉文件屬性源頭認定機制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進一步做好政務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晉政辦發〔2020〕38號)、《山西省政務公開工作考核辦法》(晉政辦發〔2020〕4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公文,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包括決定、公告、通報、通知、議案、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等。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其他非公文類信息的公開屬性審查,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應當按照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公開屬性。
第四條公文的公開屬性分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
(一)主動公開。根據《條例》第三章規定,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二)依申請公開。除《條例》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鄉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其他相關規定按照《條例》二十七至四十五條執行。
(三)不予公開。《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開。
第五條公文公開屬性審查過程為:
(一)由擬稿人提出公文公開屬性,行文申報表(附后)上注明該公文“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的須說明理由,并標注在文件版記前信息公開選項相應位置,隨文送審。
(二)代擬公文的,由代擬部門標注公開屬性,并經部門主要負責人簽批后,依據公文制發程序辦理。公文公開屬性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并由保密負責機構復核后,按發文報批程序逐級進行報批。公文簽發人在簽發公文時,最終確定該公文的公開屬性。
(三)多個部門聯合擬稿的,由主辦部門牽頭協調確定公文屬性。
(四)無標識公開屬性的公文,應退回承辦單位重新標注公開屬性后辦理。
第六條文件制發后將屬性為“主動公開”的公文報送至政務公開負責機構,在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開;對依申請公開的公文,要按照規定,列入依申請公開目錄;對不予公開的公文,要依法依規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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